与股东通讯及投资者关系

本公司深明与股东保持良好沟通尤关重要。有关本集团之资料(包括本公司之中期报告及年报、公布及通函等)均会适时透过多种正式途径向股东传达。

本公司之股东大会为董事会与股东直接沟通之宝贵机会。本公司鼓励股东出席本公司之股东大会。

本公司致力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及提升彼此之间的关系。本公司指定高级管理层专责与机构投资者及分析员保持公开对话,让彼等了解本公司的最新发展。

股东可随时经公司秘书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查询及关注,联络数据如下:

地址:香港湾仔告士打道200号11楼

传真:(852) 2577 2895

电邮:pfy@pfy.com.hk

股份过户及登记手续

如阁下需要查询股份过户及登记手续,请联络本公司之股份过户登记处:

卓佳标准有限公司

地址: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

电话:(852) 2980 1333
传真:(852) 2810 8185

有关公司通讯的要求

公司通讯指白花油国际有限公司(「白花油」或「本公司」)已发出或将予发出以供其任何证券持有人参照或采取行动的任何文件,其中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报告及年度 账目连同核数师报告、中期报告、会议通告、上市文件、通函及代表委任表格。

白花油的所有公司通讯之英文及中文版本同时载于白花油网站及「披露易」网站。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白花油的《章程细则》,白花油透过其网站(www.pakfahyeow.com) 及「披露易」网站以电子方式向股东提供公司通讯(「电子 版本」)并向有关股东发出刊发公司通讯的邮寄或电邮通知,前提是相关股东已同意收取电子版本。

白花油将会向每名新登记股东寻求其同意获取日后所有的公司通讯的电子版本。

白花油将会根据登记股东的要求及以其所选择的语言版本发送公司通讯的印刷本至其地址(详情见下部「选择公司通讯之语言版本及收取方式」),及向如并未寻求同意 获取公司通讯的电子版本之登记股东发送公司通讯的印刷本至其地址。

若登记股东已选择(或被视作选择)电子版本,但如因任何理由以致在使用电子方式阅览相关公司通讯时遇到困难,或欲收取印刷本,白花油在收到其要求后将立即 向其免费发送印刷本。

有关公司通讯已载于白花油网站(www.pakfahyeow.com)及「披露易」网站的通知亦会以邮寄方式或电邮方式向存放白花油股份(不论是否透过经纪或托管商持有)于中央 结算及交收系统的非登记股东寄出。 非登记股东可以要求收取公司通讯的印刷本(详情见下部「选择公司通讯之语言版本及收取方式」)。

非登记股东拟收取刊发公司通讯通知,应联络持有股份的银行、经纪人、托管人、代理人或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作出必要安排。

登记股东及非登记股东可于任何时候向白花油的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发出书面通知,修改其日后收取公司通讯的语言版本及收取方式(详情见下部「选择公司通讯之语言版本及收取方式 」)。

如股东对选择公司通讯之语言版本及收取方式有任何疑问,可以于办公时间内(星期一至五上午9 时至下午6 时,香港公众假期除外)致电白花油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的查询 热线(852) 2980 1333查询。

选择公司通讯之语言版本及收取方式

在白花油于其网站(www.pakfahyeow.com) 及「披露易」网站刊发公司通讯后,如登记股东或非登记股东拟收取相关公司通讯的印刷本或有别于其所选择的另一个 语言版本,可填写并向白花油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提交相关指示回条/申请表格(邮寄至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或电邮至pakfahyeow-239@hk.tricorglobal.com)。

登记股东/非登记股东可以在任何时候透过填写并提交相关申请表格向白花油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发出不少于七天的书面通知(邮寄至香港夏悫道16号远东金融中心17楼或电邮至pakfahyeow -239@hk.tricorglobal.com),更改选取日后所有的公司通讯之语言版本或收取方式。 相关更改要求适用于下次及日后刊发的所有公司通讯,直至该股东不再持有白花油股份,或其透过填写并提交相关申请表格通知白花油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任何更改。

供登记股东和非登记股东用作更改选取日后所有的公司通讯之语言版本或收取方式及/或要求印刷本的申请表格可在以下下载:

供登记股东使用的公司通讯的指示回条

供非登记股东使用的公司通讯的申请表格

私隐声明

1. 本声明中所指的「个人资料」具有香港法例第486章《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私隐条例》」)中「个人资料」的涵义。

2. 阁下是自愿向本公司提供个人资料。 倘若阁下未能提供足够资料,本公司可能无法处理阁下在本代表委任表格上所述的指示及╱或要求。

3. 本公司可就任何所说明的用途,将阁下的个人资料披露或转移给本公司的附属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及╱或其他公司或团体,并将在适当期间保留该等 个人资料作核实及记录用途。

4. 阁下有权根据《私隐条例》的条文查阅及╱或修改阁下的个人资料。 任何该等查阅及╱或修改阁下个人资料的要求均须以书面方式邮寄至本公司香港股份过户登记分处的个人资料私隐主任。